其他人才计划
北京大学讲席教授职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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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4日第71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步伐,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人才聘用管理体制,吸引和稳定一大批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北京大学决定设立“讲席教授”职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讲席教授职位为北京大学教授序列的全职职位。
第二条 讲席教授职位实行合同聘任制,包括有限期聘任合同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第三条 讲席教授职位的工资待遇实行协议年薪制或讲席职位津贴制。协议年薪及职位津贴标准根据学科特点、应聘者学术成就和职位要求决定。协议年薪制主要针对不能纳入常规教授职位管理的外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其工资为协议年薪并按一定规则进行分解,按月发放;职位津贴制主要针对已是常规体系的教授或者拟引进的可纳入常规体系的教授,其工资由常规体系国家标准工资及标准补贴和讲席职位津贴构成,按月发放。
第四条 讲席教授职位的协议年薪及职位津贴可源自于学校专项资金或社会捐赠基金。由学校专项资金支付时,职位全称为“北京大学讲席教授”(Peking University Chair Professor);由社会捐赠基金支付时,根据捐赠方意愿冠名,职位全称可为“北京大学(基金名称)讲席教授”(Peking University(foundation title)Chair Professor)。
第二章 讲席教授聘任条件及职责
第五条 讲席教授聘任条件:
1. 具有优秀的思想道德品质、严谨求实的学风、良好的团队精神。
2. 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过国际学术界公认的重要研究成果,处于国际领先地位;能够系统讲授两门以上涵盖最新研究成就的本学科领域专业课程。
3. 对学科发展具有战略性和创造性构想,能够把握学科发展趋势,带领科研团队开展高水平学术研究。
4.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满工作量胜任教学、科研第一线的工作。
第六条 讲席教授职责:
1. 作为学科带头人,制定本学科的学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带领科研团队开展高水平学术研究,以北京大学名义发布成果,不断提升北京大学学术地位。
2. 积极引进和培养具有优秀学术潜力的青年后备人才,领导和建设一支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学术梯队。
3. 承担教学和科研工作,培养和指导研究生。
4. 代表学校积极争取和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做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
第三章 讲席教授聘任程序
第七条 职位确立: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资金情况,设立讲席教授职位。由社会捐赠基金设立讲席教授职位时,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确定职位冠名及年薪或津贴标准。
第八条 招聘方式:
根据职位要求、捐赠方意愿,可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择优聘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直接聘任。
第九条 个人申请:
申请人应提供详尽的应聘材料。应聘材料包括本人亲笔签名的应聘申请(含工作设想及待遇期望),个人学习及工作简历,近5年的教学科研工作和成果目录,不超过5篇(部)的代表性学术论文或专著,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任现职证明,三位不同单位的本学科领域国际知名同行专家学者的推荐信。
第十条 院系初选:
设立讲席教授职位的教学科研单位召开教授会或学术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对应聘人进行初选。初选候选人原则上应来校作公开学术报告,试讲专业课程。各单位根据应聘材料、教授会或学术委员会意见及公开学术报告/试讲专业课程等情况,向学校提交综合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审批:
“北京大学人才评价专家小组”负责对各教学科研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并做出最终的遴选决定。
第十二条 确定聘任合同:
学校人事部根据专家小组评审意见以及最终候选人的工作和生活要求,起草聘任合同,由学校“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并批准工作条件及薪酬福利等合同条款。
第十三条 办理入职手续:
讲席教授候选人持学校人事部发出的录用通知到人事部签署聘用合同并办理入职手续。由学校颁发讲席教授聘书。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
某些讲席教授职位的招聘可不经过院系推荐,由学校“人才评价专家小组”直接操作。
第四章 讲席教授职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 职位聘期:
职位聘期由聘任合同规定,可为有限期聘任合同或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第十六条 薪酬福利:
讲席教授的薪酬根据合同规定按月发放。其他福利除特别说明外,原则上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考核续聘:
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讲席教授每5年接受一次聘期考核,签订有限期聘任合同的讲席教授在聘期结束前接受聘期考核。聘期考核由学校人事部负责安排,由学校“人才评价专家小组”进行评审。学校“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根据资金情况及专家小组评审意见,做出是否续聘讲席教授职位或调整讲席教授职位津贴的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由社会捐赠基金设立的讲席教授职位,捐赠方或其代表可作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参与招聘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09年3月24日第71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