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学者成就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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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人司[2005]209号

2005621


第一条 为了奖掖英才,崇尚创新,激励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华人学者取得重大突破性科研进展,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教育部决定与香港李嘉诚基金会合作,自2005年至2009年继续实施“长江学者成就奖”。


第二条 奖励范围: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高等学校或中国科学院系统任职的华人学者。


第三条 获奖人员条件:

(1)科学道德高尚,年龄在50岁以下;

(2)以奖励自然科学研究为主,获奖者应在本学科领域取得国际公认领先水平的重大科研成果或者突破性进展。


第四条 奖励方式:“长江学者成就奖”每年奖励一次,原则上每次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人民币100万元,二等奖3名,每人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 人选推荐方式: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高等学校或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机构均可向教育部推荐候选人。申报单位应按规定报送《“长江学者成就奖”候选人推荐表》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评审:教育部会同香港李嘉诚基金会组织国内外著名同行专家对“长江学者成就奖”候选人进行评审,并经“长江学者聘任顾问组”终审确定“长江学者成就奖”人选。


第七条 教育部会同香港李嘉诚基金会决定并联合公布获奖人员名单,进行奖励。


第八条 “长江学者成就奖”所需奖金由香港李嘉诚基金会捐赠。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废止。